文章描述: 工作实践中,因为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而且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所以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取向。那么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也为大家查阅了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为大家整理为以下点作为参考: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
工作实践中,因为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而且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所以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取向。那么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也为大家查阅了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为大家整理为以下点作为参考: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关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的问题,小编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欲了解更多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的朋友,请不要错过小编每天更新的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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