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生活中,很多朋友为了自己的安全保障,都会给自己适当的去买份保险,那么一般出事故的话,工伤险和意外险可以同时使用吗?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聊聊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对此也能多些了解。
认为在发生工伤时,员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理由如下: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属于一种法定的社会保险,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人身意外险属于一种商业险,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的一种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人身意外险是对员工工伤的一种补充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中的双重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补充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员工个人可以投保人身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人身意外险是对工伤员工的双重保障,这和保险法中第第五十六条关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是不同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法要求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遵循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人的寿命和健康是无价的,虽能用金钱补偿,却无法计算其具体的保险价值,不宜适用侵权损害填补法则。因而,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方面没有规定重复保险的问题,也即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多重投保,以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时能获得足够的保障。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规定禁止了保险人在人身保险方面的代位求偿权,也即在所有的人身险中,不论是寿险还是短期意外险,均不适用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支付了赔偿金而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第三,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不能因之否定其作为人身意外险普通被保险人的权利。
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不仅是其个人和家庭生活来源的贡献者,还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工伤保险保障的不仅仅是劳动者个人和体,还保障了整个社会劳动能力的可持续性,这正是其社会保障性的体现,也正是其与一般保险中民事合同的区别。人身意外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可以是未达最低用工年龄的人,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退休员工,其所承保的人身意外险责任包括工伤、非工伤。不能因为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的工伤意外提供了保险,就否定其作为普通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否则,将造成对劳动者的不公平,也违背了工伤保险的初衷。因此,员工的工伤险与人身意外险可以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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