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职业病?
职业病管理是工伤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科学有效地加强职业病职工管理,有利于实现工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那么,怎么处理职业病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处理职业病的方法:
1、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3、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6、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7、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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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与评论(共有 16 条评论) |
本站网友 牛飘 | 15分钟前 发表 |
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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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技术骨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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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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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到新单位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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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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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面进行交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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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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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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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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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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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