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描述: 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了保护妇女劳动,在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那么,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更多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了保护妇女劳动,在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那么,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更多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二妊娠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欲了解更多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我们的精彩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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