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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024-10-25 11:29:49 19 7条评论

用人单位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很多女性朋友可能都知道,现在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是对女职工们有所保护的,那么一般用人单位如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呢?下面就是小编为整理的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具体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扰。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希望在生活中可以给予女性朋友们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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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才招聘信息版权所有,转载请保留出处。本站文章发布于 2024-10-05 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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