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各地厅、局也陆续组建,全国约5700万退役军人奔走相告,退役军人信息登记已如火如荼地开展,有的地方已预约登记到2019年月,可见国家此次对退役军人的重视程度之高,优抚涉及面之广。与此同时,国家对退役军人的一些相关新政策也陆续出台,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退伍军人待岗期间工资补偿政策吧。
最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以上条款,对用人单位没有逐月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待上岗期间的生活费没有发放到位的情况下,确实没有该以怎样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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