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来认定,而应当由有关部门来确认。那么,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小编了解到,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并将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劳动法》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所导致,劳动者该如何对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欺诈,损失的仅仅是欺诈被识破后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利益;而用人单位的欺诈,其后果也就是合同不再履行,向劳动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再支付数额有限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而已。如此立法,欺诈几成必然。
最后,小编提醒广大求职者,在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存在直接、实质的关联性时,求职者应主动告知,不得隐瞒,否则影响劳动合同效力。求职者为避免遭受歧视而进行的“欺诈”陈述不影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者采用欺诈的手段恶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如隐瞒或编造了没有取得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事实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恶意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介绍劳动合同行为及维权方法,如果您对职场防范小知识,请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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