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孕妇就已经是特殊人了,公司却还要求加班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到底怀孕女职工被强制加班怎么办呢?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在这里,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非常明显,这是不合理的,大家可根据相关法律去劳动局申诉,公司强制要求孕妇加班是非常不人性化的,根据适当情况去申诉,更好的保护自己。
那么《劳动法》对于怀孕女职工们都有哪些保护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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