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过劳死”,立刻便会让人想到。不过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国“过劳死”人数已经把这个“过劳死”的发明国远远抛在了身后。更有数据称中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高达60万,超过了去年平均每天2人“过劳死”总计70人的记录,成就了又一项“世界第一”。
“独到风景”——加班
在加班问题上,根据劳工问题专家盛岗的研究,2006年欧盟国家工人的平均年度工作时间为1600小时,工人则为2288小时,即工人的年度工作时间约为欧盟国家工人的1.5倍。在工人的年度工作时间中,有408小时为加班,产业工人的平均月度加班时间更是超过了40小时。而在欧盟国家中,最低的西班牙的法定加班时间上限为年度80小时,最高的德国的法定加班时间上限为250小时。
加班当然不是独有的现象,但正如学者三岛所言,“存在一种恒定的加班现象”,即加班时间长短会受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但即使经济负增长加班也不会消失,如1998年GDP负增长2%,但加班时间并没有明显变化。三岛的研究表明,工人似乎并没有强烈反对长时间加班的意愿,绝大多数工人在谈到为什么要加班时,会说“有太多必须要维持的工作”或“这是我的工作,我希望尽最大努力做好”。
政府、民间费尽心机寻求解决
尽管如此,社会显然存在一种共识,即“过劳死”是不能容忍的社会暗黑部。为此,政府和民间为应对“过劳死”可谓费尽心思。
从1990年后期起,的劳动政策、劳动法规等开始强化对“过劳死”的防范,制定了与《劳动基准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2001年12月出台《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除外认定标准》、2002年2月颁行《为防止因过度劳动导致妨害健康的综合对策》两部规章,以职业疾病、劳动时间为着眼点,规定了定期健康检查、带薪休假、加班最长时间限制等多项内容。
其中前一项规章被厚生省解释为是“过劳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长时间疲劳的负荷过重、工作时间外“过重劳动”和“劳动状态”等三项内容。比如,发病前1个月若工作时间外加班超过100小时,或发病前2-6个月,工作时间外加班月均超过80小时,即可被判定为“过重劳动”,若能认定超工作量导致心血管疾病发生几率增加,就可按照劳动灾害补偿提供救济补偿。
在民间层面,在结社自由保障之下,除了前文提到的“精神压力疾患劳灾研究会”学者为主、“过劳死律师团全国联络会议”律师为主等组织外,还存在许多“过劳死遗族会”过劳死亲属为主等,这些来自民间各阶层的合力,在推动解决“过劳死”方面功不可没。
说:政府已经牵头希望解决“过劳死”
好消息是,近期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政府已经制定方案,按照方案推介今年7至8月,政府上班时间提前到了7点半之8点半,下午4点15分至5点15分下班。方案中还包括,每天下午4点15分后不安排会议,周三办公室8点前熄灯。这次以政府牵头的改革工作是否能够起到成效还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更需要我们警惕的是中国目前的发展道路正在走当年“用命换钱”的错误道路,而我国文化与差之千里,如不及时纠正定会引发严重的经济、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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