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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保护有哪些

2024-12-26 13:10:04 41 12条评论

女职工孕期保护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很多特殊的法律保护规定,以下由小编大家你具体总结下我国女职工孕期保护有哪些,希望大家也能多了解一些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孕期期间,其所享受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权利的一些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限制保护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的限制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薪酬待遇的限制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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